未设护栏路段客车翻坠致6死21伤,建设监理4人追刑 政府7交警6交通9人被追责(2021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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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通组道路“9·9”较大翻车事故
事发道路未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安装护栏丨客车未按许可路线行驶丨22人被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含10人被先期免职,16人受处分丨政府7人、交警6人、交通9人被追责
2021年9月9日13时15分许,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通组道路上发生一起中型客车翻车的较大事故,造成6人死亡,21人受伤,一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81万元。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查明,2021年9月9日12时40分许,郑生革驾驶湘UA8772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29人,途中下车2人)从永顺县石堤镇兴隆小区出发驶往该镇团结村。13时15分许,车辆行驶至该村月塔组连续弯路段,左转弯时转向不够,右前轮掉出水泥路面后车辆失控,车头左侧碰撞路外坎边树杆,往右倾翻滚,坠于落差约12米、斜坡长24.8米的坎下。
肇事车辆驾驶人郑生革,52岁,时任团结村党支部书记。该车由郑生革全额出资给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购买,并由郑生革承包经营。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
(1)郑生革驾驶客车在通过事发弯道时疏忽大意,对路面边缘线判断出现偏差,向左转弯打方向时,转动方向角度不够,致车辆在弯道中段右前轮掉出水泥路面后失控,郑生革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郑生革驾驶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部分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3)路侧应当设置的波形梁钢护栏未安装,未能发挥对失控车辆的“导向功能”和“阻挡功能”,未能有效防范车辆驶出路面侧翻坠坎。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所属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不力。
(2)郑生革驾驶营运客车未按许可的营运线路行驶,驶入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村道。
(3)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及合同施工、未申请竣(交)工验收,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监理,项目业主单位未组织竣(交)工验收。
(4)永顺县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不力。
调查组给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郑生革,肇事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已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起诉。
2.王春林,兴达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已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起诉。
3.王坤,兴达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已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起诉。
4.蔡传平,事故路段建设施工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5.向绪怀,向绪怀施工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6.陈跃虎,宏远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候审。
7.李永刚,宏远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保候审。
(二)建议立案审查调查人员
郁传鲁,2012年7月至2021年9月任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事故发生后已先期免职。建议由永顺县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此外,有21人被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含9人被先期免职,15人受处分;政府7人、交警6人、交通8人被追责。详情如下:
石堤镇团结村村委委员、村交通安全劝导员,主抓村交通安全劝导员等相关工作先期免职。石堤镇团结村村支委委员、村委委员、交通协管员先期免职、诫勉谈话。石堤镇麻岔片副片长、驻团结村干部先期免职、政务记过处分。石堤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兼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站长,分管安全生产、交通等工作先期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石堤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先期免职、诫勉谈话。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工作(事业编辅警,3月任副中队长),先期免职并调离原工作单位、政务记过处分。永顺县公安局石堤派出所副所长、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兼石堤镇交管站副站长先期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股长、政务警告处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管股工作,主抓安全生产监察、政务警告处分。副大队长,分管交警大队二中队先期免职、党内警告处分。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全面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诫勉谈话。永顺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原永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办主任、客货运输股股长、政务记大过处分。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任副主任,分管客运、安全工作,政务记过处分。永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代理所长、书记兼所长、书记兼主任,2021年7月被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股股长先期免职、党内警告处分。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永顺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专职副局长、诫勉谈话。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四级调研员,分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工作,联系永顺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内警告处分。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主持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党内警告处分。永顺县副县长、公安局长、诫勉谈话。永顺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18年7月任永顺县政府副县长,实际分管交通运输工作至2021年10月下旬,党内警告处分。
下附调查报告:
湘西自治州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通组道路
“9·9”较大翻车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西自治州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
通组道路“9•9”较大翻车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
目 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二)肇事车辆及运营情况
(三)事故道路相关情况
(四)事故涉及企业相关情况
(五)事发时天气情况
三、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二)检验鉴定情况
(三)相关调查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五、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
(二)永顺县向绪怀通畅工程施工队
(三)湘西自治州宏远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六、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永顺县交通运输局
(二)永顺县公安局
(三)石堤镇党委、政府及团结村
(四)永顺县委、县政府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建议立案审查调查人员
(三)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人员
(四)行政处罚建议
(五)其他处理建议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湘西自治州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通组道路“9·9”较大翻车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9日13时15分许,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通组道路上发生一起中型客车翻车的较大事故,造成6人死亡,21人受伤,一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8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原书记许达哲,省长毛伟明,原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显辉就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排查安全隐患,压实工作责任,维护大局稳定。
这起事故虽然未达到重大事故等级,但是伤亡和涉险人数众多、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教训极为深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湘西自治州政府派人参加的省政府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通组道路“9·9”较大翻车事故调查组。同时,在省纪委监委指导下,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9日12时40分许,郑生革驾驶湘UA8772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29人,途中下车2人)从永顺县石堤镇兴隆小区出发驶往该镇团结村。13时15分许,车辆行驶至该村月塔组连续弯路段,左转弯时转向不够,右前轮掉出水泥路面后车辆失控,车头左侧碰撞路外坎边树杆,往右倾翻滚450˚,坠于落差约12米、斜坡长24.8米的坎下(车辆行驶路线见图1)。
图1 肇事车辆行驶路线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9日13时41分许,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堤中队接到电话报案后,值班民警和增援警力分别于14时15分、27分许到达事故现场救援;石堤镇派出所民警于14时17分许到达现场。14时50分许,永顺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和交警大队长赶到现场。随后,永顺县委书记彭军,时任代理县长向加茂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挥调度。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各医疗单位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州、县两级政府抽调政法、公安、交通及石堤镇党委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全力开展安抚工作。整个应急处置过程行动迅速、密切协同、救援有力,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肇事车辆驾驶人郑生革,男,土家族,52岁,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行坡组人,时任团结村党支部书记,准驾车型为B1B2,初次申领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于2015年11月19日增驾B1,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准驾车型相符;于2016年12月19日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发证机关为湘西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处。自初次申领驾驶证至事发时,驾驶人共有4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无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记录。
(二)肇事车辆及运营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
该车由郑生革全额出资给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购买,并由郑生革承包经营。车辆号牌为湘UA8772,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车身颜色为紫、灰,核定载19人,整备质量4070kg,核定总质量5560kg,车辆外廓为5990×2260×2950mm,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该车于2019年1月14日出厂,2月15日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2021年2月26日永顺县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站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同日由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年检并通过,有效期至2022年2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保额85万元),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该车出厂自带行车记录仪,于2019年2月由湖南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接入湖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监管平台,用于统计运营数据作为申报燃油补贴的依据。该车自登记注册到事故发生时,共有4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和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记录。
2.肇事车辆运营情况
2011年1月,郑生革向永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申请获得永顺县石堤至团结村客运班线经营权(个体经营),经营车辆为湘U74298的中型普通客车,至2017年9月到期后,申请延期至2023年9月。2018年11月,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向永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申请获得石堤至团结村普通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公司化经营)。2019年2月,湘U74298中型普通客车报废(郑生革未再以个体方式经营此班线),同年3月,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首次投入湘UA8772中型普通客车经营此班线,郑生革为承包经营车主,直至本次事故发生。该客运班线起点为石堤镇兴隆小区,讫点为团结村行坡组泽流坳。经查,事发地C030村道不属于该车许可的营运线路。
(三)事故路段道路相关情况
1.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永顺县石堤镇团结村哈尼湖组至龙勺组的通组道路,等外级通村公路,呈东西走向,全长3.48km,设计速度为15km/h,水泥混凝土结构,路面平整、干燥,全宽4.6m,弯道外侧为低于水泥路面约15~25cm的不规则土台,最窄处约1m、最宽处约2.7m,C030村道哈尼湖起点往东20m处由团结村委会设置一块“坡陡弯急、车辆慢行”提示牌,无限制速度标志及其他标志标线。
2.事故路段建设情况
1994年C030村道初建。2010年,进行路面硬化工程,净宽3.5米,无安全防护设施设计。项目建设单位为永顺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系永顺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设计单位为永顺县地方道路管理站,施工单位为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监理单位为永顺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理组。永顺县交通运输局于2010年5月批复项目施工许可后,当月动工、12月完工,2011年1月竣工验收。根据该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显示:硬化工程路基宽4.5m,水泥混凝土路面宽3.5m,标准断面左右两侧培土路肩各宽0.5m。事发处路面情况为:道路右侧无水沟,系非路面新建加宽一侧,无培土路肩,仅有低于水泥路面高度的不规则土台。
2016年,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对该村道实施路面加宽工程项目(属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主要包含:设计速度为15Km/h,路面加宽至4.5米(新建加宽1米),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435米,波形梁钢护栏2685米,无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培土路肩的内容,但设计文件中均有培土路肩的图示。项目建设单位为永顺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设计单位为永顺县溪州公路桥梁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永顺县向绪怀通畅工程施工队,监理单位为湘西自治州宏远公路监理有限公司(永顺县农村公路建设第三批项目签订总监理合同时,该项目被遗漏)。永顺县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2月批复项目施工许可后,当月开工,合同约定工期至2017年6月3日。经查,2017年4月,完成了路面加宽和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的施工。项目合同金额为117.4472万元,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分3次向业主单位预支了100万元工程款;至事发时,该项目未进行竣(交)工验收,处于停工状态。根据该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资料显示:事发处前后道路右侧应当安装长度为780米的波形梁钢护栏,但实际未安装。
2017年,C030村道被列入永顺县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计划(属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主要包含:安装波形梁护栏及标志牌等安防设施。永顺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4月对该项目施工图予以批复,并于同年7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自业主或监理下达开工令日期为开工日,工期60天。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于2017年8月携材料进场,发现原加宽工程施工单位仍在C030村道进行施工,便汇报至原县公路管理局项目负责人以及时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后经原县公路管理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时任领导双方确认,C030线安防工程由原加宽工程施工单位实施,至事故发生时该项目未实施。
(四)事故涉及企业相关情况
1.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系肇事车辆所属客运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6828156603,法定代表人:王春林;公司地址:永顺县石堤镇;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湘交运管许可湘西字433127000595,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县内班线客运;目前,该公司所属客车69台,驾驶员69名,经营县内农村客运班线27条,涉及全县12个乡镇。经查,该公司2008年12月成立,法人为姜继久;2017年12月,姜继久以3万元转让费将公司转让给了王春林,12月25日完成公司法人变更和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法人变更备案手续;该公司在法人变更前于2017年8月期间先后与原公司经营业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意向书[1],变更法人后公司对原经营业户继续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公司收取经营户风险抵押金5000元,每年每车收取管理费1000~2000元(肇事客车1000元)。
2.永顺县向绪怀通畅工程施工队(以下简称:向绪怀施工队),系事故路段2016年路面加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553002698H,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向元武;公司地址:永顺县石堤镇九官坪村;经营范围:县域内乡村公路施工。经查,该公司2020年5月变更前的原投资人为向绪怀(向元武之父),蔡传平(无施工资质)为事故路段建设施工负责人。
3.湘西自治州宏远公路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系事故路段2016年路面加宽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632547380,法定代表人:尹新辉;公司地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吉新社区文艺路;经营范围: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三级公路、桥隧及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经查,上述工程项目的驻地监理人为陈跃虎。
(五)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发时事故路段为晴天,气温为31.3℃,无降水。
三、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C030村道哈尼湖起点往东方向550m处,左转弯,弯道半径约17.8m,左侧为山体,右侧为向下斜坡,坡度约55.3%,弯道外侧无安全防护设施。肇事车辆右侧着地,侧翻在与路面垂直落差约12m、斜坡长24.8m的坎下土台上。
现场路面有两条轮胎印迹,路外右侧的土台上有一条客车右边轮胎碾压杂草形成的痕迹,与路面上的轮印基本平行。路外坎边一棵树杆上有破皮痕迹,距地面高度约0.65m,与客车车头左侧碰撞痕迹高度一致,破皮树杆到草丛迹印起点距离为7.5m,车辆右前轮掉出路面起至碰到树杆共前行约6.1m距离,其中后段2.9m右前轮悬空,接触树杆时右前、后轮均悬空。
肇事车辆整车玻璃、前雨刮器、右后视镜、车门及车尾爬梯破损,车头正面、车顶及行李架变形,室内方向盘变形、盖板脱落、中心线束断损,转向结构连接损坏、转向横拉杆弯曲。(事故现场示意图及剖面示意图见图2、3、4)
图2 事故现场示意图及剖面示意图
图3 事故现场俯瞰照、侧方照
图4 现场照片
2.事发时车内乘员位置情况(见图5)
图5 事发时车内乘员位置情况
(二)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检测
驾驶人郑生革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血液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尿液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2.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经鉴定,肇事车辆右前轮驶出路面时的瞬间速度约为22km/h~25km/h。
3.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经鉴定,肇事车辆事发前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无异常,车内座椅,扶手、安全带等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行车记录仪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两后桥内侧车轮轮胎磨损超标,轮胎帘布层外漏,驾驶员上方的安全锤座中无锤,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未改型改装。
4.事故形态分析鉴定
经鉴定,湘UA8772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左弯道外侧驶出路面,惯性向前车头碰撞路外的树杆后沿陡坡翻滚下坎,翻滚约450°后停在坎下的土台上。
(三)相关调查情况
1.驾驶人事发前活动轨迹
据调查及郑生革供述,2021年9月8日上午到石堤镇,中午返回团结村,下午到村部上班,17时许和蔡某一起到永顺找田某汇报工作,19时许三人在永顺县一家饭店吃饭到20时许,期间郑本人饮用三两左右白酒(自述酒量在八两至一斤白酒),22时14分许入住永顺县水电宾馆,9月9日5时52分许郑生革离开宾馆,返回团结村。7时22分许,郑生革驾驶湘UA8772号客车,搭载18名参加其侄儿举办酒宴的亲戚,从团结村行坡组出发,8时许到达石堤镇兴隆饭店,8时24分许将车停入兴隆小区停车场后步行进入兴隆饭店。
经查,郑生革于11时52分许至12时17分许吃饭,期间于11时53分许至12时09分许饮用一瓶啤酒,12时21分许离开饭店,12时38分许驾车出发。
2.酒精检测情况
事发后,石堤交警中队民警接警后于14时15分许到达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将郑生革控制在警车上。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勘查的民警于14时50分许到达现场组织勘查,并安排交警中队将郑生革送往镇卫生院进行创口包扎。15时46分许在医院对郑生革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21时10分许抽取血液送检,均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郑生革驾驶客车在通过事发弯道时疏忽大意,对路面边缘线判断出现偏差,向左转弯打方向时,转动方向角度不够,致车辆在弯道中段右前轮掉出水泥路面后失控,郑生革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郑生革驾驶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部分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3)路侧应当设置的波形梁钢护栏未安装,未能发挥对失控车辆的“导向功能”和“阻挡功能”,未能有效防范车辆驶出路面侧翻坠坎。
2.间接原因
(1)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所属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不力。
(2)郑生革驾驶营运客车未按许可的营运线路行驶,驶入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村道。
(3)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及合同施工、未申请竣(交)工验收,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监理,项目业主单位未组织竣(交)工验收。
(4)永顺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兴达公司
1.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制度进行实体化运行,未按要求配备必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频繁变动。
2.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覆盖,存在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超员、超速、乘客不系安全带、擅自变更经营线路、应急处置不当等行为。
3.对承包经营的车辆疏于管理,虽有承包合同,但实际只进行了车辆二级维护、微信安全提醒提示等简单的安全管理,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4.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弄虚作假,实为两人管理的公司。涉及安全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等台帐资料造假。
(二)向绪怀施工队
蔡传平挂靠向绪怀施工队资质,而向绪怀施工队将工程转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蔡传平,在施工过程中,未委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指导;未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安装事故路段道路右侧波形钢梁护栏,导致该路段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申请竣(交)工验收。
(三)宏远公司
宏远公司未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未收取监理费用,但实际参与了该工程的监理工作,未完全履行对工程项目的监理职责,对波形梁钢护栏未安装负有责任。
六、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含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永顺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1)对农村客运企业的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推动农村客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工作不力。
(2)督促农村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严格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流于形式。2021年4、7、8月未对涉事企业进行安全检查,1、2、3、5、6月检查未发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对其“未进行应急演练”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有效处置。
(3)未督促农村客运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驾驶员擅自变更运行线路。
2.永顺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事故路段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1)组织实施项目变更工程量,增加防撞墙建设、路面加宽等建设工程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
(2)未按程序对项目工程量进行复核和审核,未按要求报送工程计量表和制定工程支付计划。
(3)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波形梁钢护栏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督促,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导致波形梁钢护栏未安装的问题长期存在。
(4)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组织竣(交)工验收。
3.永顺县交通运输局
(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交通领域重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
(2)对下属机构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多次到兴达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流于形式等问题督导不力。
(3)未严格落实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主体责任[3],项目申报审批把关不严[4],项目资金管理不到位[5];未与监理公司签订麻岔至龙勺路面加宽工程监理合同;未发现涉事路段未交、竣工验收、未安装波形梁钢护栏等问题。
(4)对村组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发现涉事路段未安装波形梁钢护栏的隐患[6]。
(5)对乡镇委托执法后,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和执法培训。
(二)永顺县公安局(含石堤镇派出所、交警大队)
1.永顺县公安局石堤镇派出所(交警大队二中队)
(1)对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监管不力。根据石堤镇交警执法台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事发当日,共执法检查车辆561台次,其中涉及客运车辆的检查只有6天、17台次,未将农村客运车辆纳入监管重点。
(2)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路面执法管控不力[7][8]。2021年检查执勤执法台账显示,未针对逢场赶集、红白喜事等活动特点重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事发当日肇事车辆驾驶员饮酒后[9]驾驶、超员、超速、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3)未按照要求对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实施全面排查,对事故道路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10][11][12][13]。
(4)督促村辅警履行交通劝导员工作职责不力,导致团结村辅警既不清楚自己劝导员身份,也未开展交通违法劝导、隐患排查治理、协助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2.永顺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力。未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14];未制定“集中攻坚年”方案,无工作台账、月度总结、“一情况三清单”等工作资料。
(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近三年来对兴达公司超员处罚共18次(2019年5起、2020年10起、2021年3起)[15],但未对兴达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未将车辆违法情况抄告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将车辆驾驶人纳入信用管理[16][17][18][19],同时,对全县客运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未采取上述处罚措施,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客运车辆驾驶员监管不力。
(3)未按照要求对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实施全面排查,对事故道路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
(4)对农村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监管重视不足,督促指导交警大队二中队落实农村客运车辆监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村安全劝导等工作不力。
(5)对驾驶员酒精检测不及时。在事故现场及事故勘验过程中,在带有酒精检测仪的情况下,未及时对驾驶员进行快速检测[20][21][22]。
(三)石堤镇党委、政府及团结村
1.石堤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劝导站)
(1)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交通违法劝导不力。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站长郑生革饮酒后驾驶、超员、超速、乘客不系安全带、擅自变更经营线路,同车安全劝导员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
(2)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将农村客运车辆作为排查工作重点,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力。存在群众安全意识不强,超员乘坐车辆,乘客不系安全带等问题。
2.石堤镇党委、政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夏季攻势”行动[23]执行不力。党委班子未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夏季攻势”行动进行专题研究[24],制定的方案[25]针对性不强。
(2)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兴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失察;未将农村客运车辆列为监管重点。
(3)督促指导“两站两员”[26]工作不力。对石堤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长、两站两员、一辅警”的工作督促指导不足[27],教育培训流于形式[28]。未掌握事故当日团结村村民办满月酒宴请情况,未按要求[29]适当向宴席地点加派人员和延长劝导服务时间。
(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30],未排查出事故路段道路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
(5)履行道路交通委托执法职责不力,对道路交通委托执法相关内容和执法权限不清楚。
(四)永顺县委、县政府
1.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31]等专项整治不扎实。县委、县政府多次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研究部署后,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顽瘴痼疾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落实不力,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以事故地点为代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2.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决策部署不力[32]。县级领导、乡镇干部、村(居)委员干部包保责任落实不够,对农村村组公路建设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管控不严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盲区;对农村客运车辆监管执法重视不够,部分农村客运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深入,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
3.对乡镇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的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一是石堤镇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两站两员”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二是公安机关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作用不明显,对农村客运车辆监管执法不到位,村辅警对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参与不够;三是交通运输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纰漏,委托执法后未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和执法培训。
七、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郑生革,肇事车辆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并案侦查,并于11月24日移送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王春林,兴达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9月10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被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4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移送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王坤,兴达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9月24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4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移送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蔡传平,事故路段建设施工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1月9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5.向绪怀,向绪怀施工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1月9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6.陈跃虎,宏远公司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1月23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7.李永刚,宏远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1月23日被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建议立案审查调查人员
郁传鲁,男,中共党员,2012年7月至2021年9月任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事故发生后已先期免职。2016年至2018年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助管理并具体负责永顺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永顺县麻岔乡麻岔至龙勺路面加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中“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显示,郁传鲁为业主方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的实施、监管、资金拨付等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永顺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三)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人员
1.田光连,女,群众,2021年2月至9月任石堤镇团结村村委委员、村交通安全劝导员,主抓村交通安全劝导员等相关工作。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村交通安全劝导员职责,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道路交通隐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力;事发当日,乘坐郑生革驾驶的湘UA8772,未对其超员、乘客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2.彭超群,男,中共党员,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任石堤镇团结村村支委委员、村委委员、交通协管员。已先期免职。主抓交通安全协管员等相关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村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宣传不力。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张卫平,男,中共党员,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任石堤镇麻岔片副片长、驻团结村干部。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履行驻村干部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团结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对团结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监察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肖亮,男,中共党员,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任石堤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兼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站长,分管安全生产、交通等工作。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督促指导“两站两员”工作不力;组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掌握事故当日团结村村民办满月酒宴请的情况,未按要求适当向宴席地点加派人员和延长劝导服务时间。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石晓华,男,中共党员,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任石堤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对镇政府已经获取交通运输部门授权的行政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不清楚;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站所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6.彭雨,男,群众,2021年2月至9月在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工作(事业编辅警,3月任副中队长),已先期免职并调离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对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监管不力、重点不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未能发现肇事车辆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超员、超速、乘客未系安全带等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监察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全兵,男,中共党员,2013年8月至2021年9月先后任永顺县公安局石堤派出所副所长、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兼石堤镇交管站副站长,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对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监管不力、重点不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未能发现肇事车辆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超员、超速、乘客未系安全带等问题;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村辅警履行交通劝导员职责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监察立案审查调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8.王伟东,男,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股长。任职期间,对农村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监管重视不足,督促指导交警中队落实农村客运车辆监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在勘验现场时未及时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监察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符治飞,男,中共党员,2020年6月至今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交管股工作,主抓安全生产。任职期间,对交管股存在的农村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监管重视不足,督促指导交警中队落实农村客运车辆监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勘验现场酒精检测不及时等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监察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王焕君,男,中共党员,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任副大队长,分管交警大队二中队,主抓各项整治行动、派出所业务指导。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未将农村客运车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指导交警大队二中队落实农村客运车辆监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村安全劝导等工作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孟庆渊,男,中共党员,2020年4月至今任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全面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职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力,指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方法不足、措施不力,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2.代庆辉,男,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永顺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原永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办主任、客货运输股股长。任职期间,对农村客运企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工作不力;对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农村客运企业驾驶员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监察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3.肖彬,男,中共党员,2016年1月至2021年7月任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任副主任,分管客运、安全工作。任职期间,对农村客运企业的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推动农村客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工作不力;对其分管的客货运输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监察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彭德民,中共党员,2006年1月至2021年6月,先后任永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代理所长、书记兼所长、书记兼主任,2021年7月被免职。任职期间,对农村客运企业的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推动农村客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工作不力;对客货运输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监察立案审查调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15.彭征,男,群众,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任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下设内业组、外业组工作(永顺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计划申报、实施、监管、统计等工作)。根据《永顺县麻岔乡麻岔至龙勺路面加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中“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显示,其为业主方技术负责人,对该工程的实施、监管、工程量变更、施工量统计、验收等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永顺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16.彭继良,男,中共党员,2008年1月至2021年9月任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股股长。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交通领域重点工作不力;对局下属机构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多次到兴达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流于形式等问题督导不力。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杨振华,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今任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永顺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专职副局长,分管交通运输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对全县交通领域执法工作谋划部署、对乡镇委托执法监督指导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8.范建军,男,中共党员,2011年9月至2021年9月任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四级调研员,分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工作,联系永顺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已先期免职。任职期间,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交通领域重点工作不力;对全县交通运输重点工作谋划部署不力;对局下属机构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多次检查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向仍铣,男,中共党员,2019年4月至今任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主持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安排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等交通领域重点工作不力;谋划部署全县交通运输重点工作不力,对农村客运安全监管重视不够;对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田君,男,中共党员,2019年8月至今任永顺县副县长、公安局长。任职期间,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等专项行动不扎实;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决策部署不力;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1.陈利勇,男,中共党员,现任中共永顺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18年7月任永顺县政府副县长,实际分管交通运输工作至2021年10月下旬。任职期间,组织领导交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33]等专项整治不扎实;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决策部署不力;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党纪立案审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兴达公司。建议由永顺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立案处罚,由永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向绪怀施工队。建议由永顺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立案处罚,由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其《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施工证》。
3.宏远公司。建议由永顺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进行立案处罚,由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对其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永顺县石堤镇党委、政府向永顺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永顺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向湘西自治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在客运安全运营、驾驶员教育培训、道路工程施工建设、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群众安全意识培养、属地安全管理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系列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狠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监管内容,确保农村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要指导督促农村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监控报警装置,加强对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村村响”广播、手机短信提示等形式,加强警示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对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确需使用的,应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流动执法、突击性执法,明晰委托乡镇执法的权限,加强委托执法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切实摸清农村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底数,对农村客运企业公司化运营情况实施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惩治农村客运公司管理制度不实、职能机构虚设、管理人员非专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超载超员、非法载人、疲劳驾驶、乘客不系安全带、擅自变更行驶路线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对肇事司机进行快速酒精、毒品检测。要全面推动“两站两员”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进一步配齐配强专职人员、装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相互配合,组织乡镇对农村道路危险点段开展全面排查,对事故易发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按照“一单四制”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要强化日常巡查和重要节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管控,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导纠正农村客运车辆超员、不系安全带和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要严格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加大农村道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养护资金投入,不断提升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安全水平。要组织对全省农村道路建设及安全设施工程“回头看”,对项目变更工程量、波形钢梁护栏防护设施安装、项目竣(交)工验收等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的要立即整改,对未经整体验收的乡村道路要设置客运车辆禁止通行的标志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注释
[1]涉事企业在法人变更前,于2017年8月期间先后与原公司经营业户签订了《永顺石堤兴达公交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意向书》,法人变更后的公司对原经营业户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公司收取经营业户风险抵押金每车5000元,管理费每车每年1000元。从提供资料显示,向元贵、彭健、姜鑫先后与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意向书。
[2]三部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2〕33号,2018年修订)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运营车辆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实际只有1名安全员,且人员经常变动。
[3].2017年在实施村道麻岔至龙勺路面加宽工程期间,对增加防撞墙和路面加宽等工程项目变更程序审核把关不严。
[4].事故路段县公路局生命防护工程与县交通局的公路加宽工程重复报建。县交通局对生命防护工程仅凭申报资料,未实地勘验,就实施了项目计划批复,直至生命防护工程施工队材料进场后才发现路面加宽工程施工队仍在施工,后与县公路局商议,终止县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生命防护工程项目。
[5].2017年县交通局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以《借款单》形式向施工单位拨付80万元。但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未按程序出具工程计量表,导致资金拨付未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6].永顺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毁应急抢险和阻断信息报送的紧急通知》(永交〔2021〕80号),对全县23个乡镇通线公路和村组道路进行隐患排查。
[7].《永顺公安局交警大队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平安一号”行动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强化重点巡控。针对夜间清晨、“红白喜事”、逢场赶集、农忙务工等事故多发重点时段,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等事故多发重点路段,大队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勤务跟着事故走,强化流动巡查、布控缉查和集中夜查,实现“有警可见、有警能处,处置及时、处置得当”。(责任股室:各中队)”
[8].《2020年交警大队民警岗位职责规定及各项制度》(永公交发〔2020〕53号):交警中队巡逻执勤制度:在白天巡逻时要对重大节日、庙会、集会加大巡查力度,夜间要掌握季节和交通高峰时的巡查。
[9].根据视频显示,事发当日12时19分,郑生革在饭店喝完一瓶啤酒,12时38分驾驶肇事车辆驶出兴隆小区门口。
[10].《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纪要》(永公交纪要〔2021〕19次)“扎实做好道路隐患排查工作。各农村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对辖区道路进行新一轮的道路隐患排查”。
[11].《关于开展全县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夏季攻势”行动方案》“(三)加强源头治理。各中队要深入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平交路口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属地政府,督促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整改治理,减少发生事故概率,减轻事故后果。要认真做好县、乡(镇)、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调查摸底”。
[12].《深化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攻坚行动十项重点任务实施方案》(永公交发〔2021〕118号)“深入推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农村地区公路隐患突出路段交通安全提升行动安排,深入排查治理农村公路平交路口、路侧险要路段、穿村过镇路段安全隐患”。
[13].《2021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实施方案》(永公交发〔2021〕80号):附件一: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子方案“常态开展高风险路段排查。深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农村平交路口推进城市道路、国省道路1公里以上长下坡风险路段、急弯且临水临崖临坎风险路段、农村公路平交路口风险路段、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等隐患治理”。
[14].《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永公交发﹝2020﹞37号)。
[15].《2019年-2021年石堤中队查获客运车辆、校车超员统计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18].《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严格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9].《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湘公发〔2017〕5号)
[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办理涉嫌交通肇事或者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及时送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七)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三十四条 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2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23]《永顺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夏季攻势”行动方案》(永整领办发〔2021〕7号)
[24]2021年度石堤镇党委班子研究部署会议记录本:2017年7月15日至2021年9月11日会议记录显示,石堤镇党委未对《永顺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夏季攻势”行动方案》进行研究部署。
[25]《关于开展石堤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夏季攻势”行动方案》(石政发〔2021〕178号)
[26]“两站两员”中两站指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两员指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
[27]永顺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永整领办发〔2021〕51号)
[28]石堤镇“两站两员”教育培训签到册:团结村交通安全劝导站长郑生革、劝导员田光连未参加教育培训,无培训相关资料。
[29]2021年6月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站两员”建设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21〕42号),每逢重大节假日以及在赶集日,针对农民赶集、探亲访友、聚会聚餐增多的特点,各乡镇要适当向村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加派人员,延长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服务工作的时间,切实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30]石堤镇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汇总表内没有团结村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内容
[31]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永顺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永政办函〔2021〕38号)
[3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
[33]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永顺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永政办函〔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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